上海师范大学校内网络服务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shsf 浏览次数:1109




第一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是指在校园内设立的、非经营性、面向本校师生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的场所,如机房、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
第二条  凡使用独立网络出口线路提供有偿网络服务的,属经营性的网吧,按国家政策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校不允许在校内设立经营性网吧。
第三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的所在单位必须明确分管该场所的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建立齐全的规章制度,并在机房内醒目位置公布。
第六条  上网的计算机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存放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安装任何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软件。
第七条校内网络服务场所内连接校园网的各类计算机必须统一安装学校提供的病毒防火墙客户端软件,同时需定期更新系统补丁或将自动更新服务指向校内Windows Update网站。
第八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使用学校提供的校园网出口的,用户上网实行实名认证登录。校内师生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登录。校外人员需要使用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前向校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临时免登录上网申请(或临时上网账号申请),并由场所管理人员做好校外人员上网登记手续。
第九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使用并非学校提供的校园网出口(如ADSL、ISDN、电信专线等)的,须向校信息化办公室做网络出口线路备案登记。所在单位必须做好网络出口的信息安全
第十条  监测和管理工作,安装必要的安全管理软件,实现上网用户日志记录,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用户日志60天留存制度。
第十一条  校内网络服务场所采用收费方式向学生自由开放,应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校内网络服务场所开放登记表》,确定校内收费标准,并安装校园卡收费管理系统,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学生提供收费上网服务。

上海师范大学         
2013年3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