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网IP地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shsf 浏览次数:536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网所属IP地址的管理、分配和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IP地址是校园网的重要信息资源,获得校园网的IP地址,是校内计算机和校园网联网的基本条件。
    第3条 校园网的所有使用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
    第4条 IP地址由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统一负责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5条 根据网络应用范围、目的、形式的不同,IP地址分为不同的种类。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6条 信息办的工作人员负责校园网IP地址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用户申请IP地址的审批、IP地址和网卡地址的绑定、IP地址的监管和网络故障检测、管理IP地址的自动分配等。
    第7条 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用户,享有对该IP地址的专用权,必须承担该IP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
    第8条 采用自动分配IP地址上网的用户,在分配的有效期内(由系统日志文件自动进行记录),同样对分配到的IP地址享有专用权,必须承担该IP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自动分配IP地址上网的用户,不得擅自将系统自动分配的IP地址改设成固定IP地址。
    第9条 任何人未经信息办同意,不得擅自盗用、挪用、转让本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10条 信息办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如:产生国际流量的IP地址、被盗用的IP地址、计算机受到病毒影响等)对部分IP地址进行绑定、更换、封锁、关闭等强制措施。

第三章 接入
    第11条 具有联网条件的教师学生,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都可至信息办申请校园网IP地址,成为校园网的接入用户。
    第12条 联网前,应将上网计算机的网卡地址上报给信息办,便于进行IP地址的分配和管理。
    第13条 用户获得IP地址后,未经信息办的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地址设为代理服务器地址。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14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5条 用户发现有人未经同意擅自盗用、挪用他人或本人的IP地址,应及时向信息办通告。
    第16条 IP地址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17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办法由上海师范大学委托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1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