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标准化,确保学校各类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系统,使之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组织机构。 成立信息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成员若干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委员会负责全校信息工作的规划、实施、协调及管理。 第二条:信息分类。 本条例所指信息包括: 机构信息(校办公室):学院、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非常设机构等信息; 人员信息:教职工(人事处等)、学生(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等信息; 资源信息:财务(财务处)、资产(资产办)、设备(设备处)、图书(图书馆)、资料等信息; 校务信息:人事信息(人事处等)、外事信息(国际交流处等)、招生信息(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教学信息(教务处)、科研信息(科技处、社科处)、各部门规章制度(各部处)、办事指南(各部处)、学校介绍(校办公室)等; 新闻类信息(宣传部):学校中心工作、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各部门特色工作与活动等; 上报信息(校办公室):统计信息、安全稳定工作、突发事件、每周信息等; 收发文件(校办公室):收文信息、对内发文、对外发文; 论坛信息(宣传部、团委等):BBS论坛、留言板等。 档案信息(档案馆、校办公室):基建、党政、外事、财会、科技、出版、设备、声像、产品、人事、教学、年鉴、校史、党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复制、审核、发布、更新和归档等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手段与渠道。 信息以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文件、会议、新闻发布、公告栏、宣传栏等发布。 第五条:义务和职责。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学校信息数据系统,统一学校信息资源。负责制订信息数据标准,并建立信息归口制度,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给各部门使用。负责实施信息人员队伍的技术培训。 校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汇总、分析,适时统一发布,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校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下设校新闻中心负责校园新闻的采稿、核稿与发布,同时协助指导BBS网络信息协会监控BBS论坛舆情。 档案馆负责全校信息的归档工作。 各学院、各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各单位要根据信息数据的归口制度,按时准确地上报或更新有关信息,并对本部门归口负责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人员配置。 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有一位本部门领导分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具体事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学校也将在适当的时候建立信息发言人制度。 第七条:信息发布。 (一)校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对全校各类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每半年向全校发布详细统计公报。 (二)学校中英文网站的网页内容全面反映最新的学校办学规模、教学科研、校园管理等动态。每月初全面刷新,内容由信息数据系统直接提供,信息办技术人员负责更改网上内容。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网页内容的审核,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四)新闻宣传要把握开放度,增强时效性,保证校园网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八条:信息安全。 由校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学校信息监察,对各部门在信息发布、传播中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 (一)未经允许或授权,不得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二)不得在校园内发布法律和校规禁止的任何信息。 全校信息应遵循统一、共享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设定信息公布的范围。 第九条:信息归档。 各单位对原始信息做好归档管理,保证有据可查。档案馆负责学校重要信息的归档。 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