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师电子邮件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shsf 浏览次数:2123




    第一条  上海师范大学教师电子邮件具有shnu.edu.cn域名,代表了大学教师的身份,是我校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不可缺少的工具。为了有效管理教师电子邮件的使用情况,保障教师电子邮件服务器正常运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上使用的电子邮件帐号统一由校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办理和管理,其它拥有服务器的部门不得开设对外服务的电子邮件帐号。
    第三条  申请电子邮件帐号,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由信息化办公室办理有关申请和登记手续,提供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在内的必要真实信息。
    第四条  电子邮件帐号的命名,应当注意避免引起误解,不要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可能伤害或影响他人利益的名称。
    第五条  电子邮件帐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使用,禁止将电子邮件帐号转借给他人使用;以单位和部门名义申请的电子邮件帐号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
    第六条  禁止利用本电子邮件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第七条  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避免邮件病毒干扰或搅乱校园网的网络服务和网络应用。信息化办公室发现用户计算机不断地大量发送病毒邮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会采取措施暂停该计算机的联网功能。
    第八条  禁止恶意增加服务器负担,不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帐号从国际站点下载大容量的数据文件。对造成大量国际流入量的电子邮件帐号,信息化办公室可暂时关闭其帐号。
    第九条  注意加强帐号口令保护,避免弱口令。若用户发现自己的邮箱帐号被非法使用或危及网络安全的情况,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通知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因用户保管口令不当或使用弱口令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作为用户所在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校安全办与校信息办将联合向其所属部门发出安全整改通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上述要求,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用户邮箱帐号,信息化办公室有权终止其邮箱帐号的使用。


信息化办公室 
2011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