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shsf 浏览次数:3315




 


上海师范大学计算机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为广大教师、学生以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网络计算环境,促进了他们与全球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科学计算和科研合作,成为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的提高,为培养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高层次人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上海师范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的管理部门,直属校部领导,是本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机构。

第二条 信息办在涉及校园网的政治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校党委、行政和政府有关职能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必须按《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息办必须建立入网用户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校园网IP地址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各类IP地址由信息办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 为了有效地进行IP地址的管理,校园网IP地址分为三类:校内、国内和国际。校内IP地址支持计算机在校园网内部进行信息交流,国内IP地址允许用户在中国教育和科研网规定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中进行信息传递,而国际IP地址能够浏览国内外的服务器信息。

第六条 固定IP地址只能由单位、部门申请,任何个人不能申请固定IP地址。教师、科研人员使用校园网,所用计算机的IP地址由所在的部门提供。学生寝室网络的IP使用由信息办统一分配。

第七条 各部门教育用的计算机房申请对学生开放的网络计算机,其IP地址申请原则上只分配校内或国内IP地址。同时,在申请IP地址前必须向信息办提交有关机房管理办法和有关资料,并在日后的机房开放、管理上接受信息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凡拥有IP地址的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信息办做好校园网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资源服务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资源服务器的建立由信息办根据信息建设规划统一提出并实施。所有资源服务器发布的信息或资料必须符合《上海师范大学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所有校园网资源服务器需要在信息办建立服务器管理的档案备份(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信息办有权不定期检查各资源服务器中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申请资源服务器上网,只能以向教育科研网提供信息资料为目的。

第十二条 除信息办外,校内其它各部门一律不能设立Mail服务器和BBS服务器。

 

四、电子邮件帐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因特网上使用的电子邮件帐号统一由信息办管理,其他拥有服务器部门不能开设对外服务电子邮件帐号。

第十四条 校内部门或教师、学生及科研人员申请电子邮件帐号,申请人必须凭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由信息办办理有关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和住校外籍人员申请电子邮件帐号,申请人员必须带上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到信息办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的电子邮件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在信息办登记备案。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办有权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六、其它

第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如有条目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为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