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shsf 浏览次数:4982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加强全校信息化宏观规划,规范管理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保证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我校各类经费投资(包括校院两级的自筹经费),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建设项目。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应纳入市信息化项目库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类。一级项目主要指根据我校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由学校统筹实施的项目。二级项目主要指我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发展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我校信息管理委员会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相关信息化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同时由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协调与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并为信息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支持服务。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是: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校内各部门的实际需要,于每年6月初由校信息化办公室组织实施一、二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项目经信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学校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可列入学校项目库。其中符合上报规定的项目需向本市信息化委员会申报,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并纳入市政府采购统一管理渠道。不符合上报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由学校统一安排软件专项经费实施,或由申请单位的预算经费内解决,但需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吻合。未列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如申报单位擅自实施则财务处一律不予支付相关经费,同时该系统不予接入校园网。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统一由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应将维持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软件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所涉及的各类软件费用,专项经费按年度申报预算。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等)、工作人员培训费、加班费、管理费作为常规经费在学校当年预算中列支,不在专项中列支。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实施的监理单位,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管理实施人员,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该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各类软件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包工程使用经费额度符合招标标准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招标。
    第十条  一级项目由市信息委或市政府招标中心统一进行项目验收管理。二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校信息办共同进行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是: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校信息办对一般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校信息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