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园证件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shsf 浏览次数:10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校园证件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的管理,保障校园卡系统的稳定可靠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卡是由上海师范大学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卡证。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确认校园卡的发放对象、使用权限分配、校园卡收回等事宜。未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相似功能的卡证。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承担包括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卡片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值服务、账务结算及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功能和类型
    第四条  校园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充值和消费功能。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持卡人是校园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是直接使用校园卡在校内进行充值、消费、身份识别等活动的用户。
  • 充值功能:校园卡系统提供圈存、现金充值、校内转账等充值方式。圈存是指持卡人通过校园卡系统,从与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中,以转账方式转款到其校园卡账号内。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以现金方式向其所持有的校园卡添加金额;现金充值可分为人工充值及自助充值两种,起点充值金额为10元人民币。校内转账充值是指通过相关财务系统或人工转账的方式,由校内财务账户转入本校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校园卡账户内,校内转账充值原则上每月每人限额为500元人民币。

  • 消费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校内安装有校园卡POS机的特约商户消费,以校园卡内金额进行结算。持卡人也可以在学校具有校园卡缴费功能的网络应用系统中使用本人校园卡账号进行缴费,如各类报名缴费等。

  • 身份识别功能:持卡人在校内可持本人校园卡在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应用设施实现身份认证,如门禁系统、图书借阅、签到等。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工作证、临时工作证、离退休职工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继续教育学生证、留学生卡、临时卡等种类。各类校园卡的发放对象为:
  • 工作证:发放对象为在编教职工(工号0、9、W开头),人才派遣人员(工号P开头),统招博士后和师资博士后(工号B开头),人员信息以人事处人事系统所定为准。

  • 临时工作证:发放对象为劳务派遣人员,在职博士后,兼职教师,兼职辅导员,人员信息以人事处人事系统所定为准。

  • 离退休职工证:发放对象为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人员信息以人事处人事系统所定为准。

  • 学生证: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人员信息以教务处教务系统所定为准。

  • 研究生证:发放对象为在研究生处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员信息以研究生处教务管理系统所定为准。

  • 继续教育学生证:发放对象为在继续教育学院取得夜大学学籍的学生,人员信息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系统所定为准。

  • 留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在国际交流处注册、学习期限为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语言生及各类进修生,人员信息以国际交流处所定为准。

  • 临时卡:发放对象为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或学生,人员信息以相关部门所定为准。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
    第六条  校园卡申请人须提供持卡人身份证或护照等信息。办卡所涉及数据的正确性由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核查。
    第七条  工作证、临时工作证的办理。由人事处提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供人员信息,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人事处报到通知单)到信息化办公室拍照、制证,由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
    第八条  各类学生卡证的办理。学生卡证一般集中办理,由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并统一发放。
    第九条  离退休职工证的办理。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至校园卡服务点注销工作证,更换办理离退休职工证。未办理过离退休职工证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持本校人事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至信息化办公室登记信息、拍照、制证。
    第十条  临时卡的办理。由相关申请部门填妥临时卡申请表,提供或采集办卡人员身份信息后,经信息化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制卡工本费每张15元人民币。持卡人办理的首张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留学生卡、离退休职工证的工本费从学校财务预算列支。其他卡的工本费可由批准办理的校内部门支付或由持卡人支付。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须由持卡人支付制卡工本费。
第四章  校园卡有效期
    第十二条  工作证、离退休职工证有效期为长期。
    第十三条  临时工作证有效期与持卡人工作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各类学生卡证的有效期与持卡人的学制相同。
    第十五条  临时卡有效期按信息化办公室最终批准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卡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文件,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毕业的学生,未能通过校公共数据平台自动处理的,须凭相应学籍管理部门注明延期期限的延期毕业证明,办理延期手续,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第十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对超过有效期的校园卡用户予以冻结或注销。
第五章  校园卡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挂失。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校园卡服务点挂失,也可通过网络或语音电话等方式挂失,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校园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解挂。校园卡挂失后如果找回,用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校园卡服务点解挂,恢复卡的功能。
    第二十条  补办。校园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在挂失生效三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补办。补办时应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注销。凡离职、离校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需同时持相应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离校证明,教职工需同时持人事处提供的离职、外调或退休证明办理校园卡注销。
    第二十二条  修改密码。校园卡设有6位密码,密码可以通过网络和语音电话等方式修改,遗忘密码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拾获他人校园卡后,应及时上交信息化办公室、校园卡服务点或归还失主本人。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使用期间卡内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或销户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按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和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卡系统设定用户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30元(含30元)时,扣款须输入校园卡密码。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校园卡在校内食堂进行餐饮消费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校园卡,盗用、冒用校园卡,使用伪造、作废的校园卡,人为破坏校园卡系统的机具、网络,改变设置、影响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的,一经发现核实,将依法依规报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3年7月10日